(2017)湘0321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邓德军诉被告王磊、周洪波、刘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德军,王磊,周洪波,刘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21民初749号原告:邓德军,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湘潭县花石镇(原龙口乡)泥湾村中心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金培,湘潭县天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磊,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湘潭县花石镇棋岭村棋岭组。被告:周洪波,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湘潭县排头乡严冲村高学组。被告:刘国华,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湘潭县排头乡严冲村高学组。原告邓德军诉被告王磊、周洪波、刘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邓德军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德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德军撤诉。本案受理费2448元,减半收取1224元,由邓德军负担。审 判 长 崔 赣审 判 员 李 鹏人民陪审员 陈丽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桢文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