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徐某某、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某,傅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42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5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1958年11月4日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傅某某,女,汉族,1960年4月10日生,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徐某某、傅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某某、傅某某银行存款5065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等值财产��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