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辖终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遵义梭米河漂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遵义梭米河漂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周某,周维成,冯玉珍,淳松,陈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辖终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梭米河漂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湄潭县黄家坝梭米河。法定代表人胡恪源,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2011年3月5日出生,苗族,住遵义市播州区。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80年8月7日出生,苗族,住遵义市播州区。系周某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维成,男,193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播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玉珍,女,194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播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淳松,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播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航,男,199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播州区。上诉人遵义梭米河漂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某、周维成、冯玉珍、淳松、陈航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17)黔0321民初1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遵义梭米河漂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周万凯死亡地点为遵义市红花岗区三渡镇云门囤,故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为遵义市红花岗区三渡镇。二、本案的事发地点为旅游景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系贵州省首批旅游法庭,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为我省大旅游战略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本案性质更加符合该意见的精神,故本案由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二审中均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周万凯死亡地点为遵义市新蒲新区三渡镇,属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辖区,原审选择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于法有据。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 戡审 判 员 张 睿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犹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