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22执保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陈孝兰与安徽年康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孝兰,安徽年康面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2执保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孝兰,女,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本涛,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年康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法定代表人:许启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孝兰与安徽年康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中,申请人陈孝兰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年康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含山县某处的仓储保管费债权金额170万元。申请人陈孝兰提供王守能、陈孝兰共有的房地权证环峰字第××号房产进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陈孝兰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王守能、陈孝兰共有的房地权证环峰字第××号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孟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齐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