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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91执异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阳惠能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东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惠能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东北分公司,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91执异28号申请执行人沈阳惠能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赫男、张校艳,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东北分公司,住所地康平县农业经济技术开发中心。负责人袁杰。第三人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贸区玉沙广场。法定代表人黄春森。本院在执行(2015)经开执字第586号申请执行人沈阳惠能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东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沈阳惠能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后,在本院审查期间,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沈阳惠能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松代理审判员 周 骥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凌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