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481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邓见勤、张火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见勤,张火松,胡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1执274号申请人邓见勤(又名邓建勤),男,194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执行人张火松,男,195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执行人胡玉荣,女,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系被执行人张火松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瑞民初字第22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查封被执行人张火松、胡玉荣银行存款15000元或者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荣亮审判员  吴育松审判员  喻世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柯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