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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孙景荣、段世婷与王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景荣,段世婷,王立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627号原告:孙景荣,女,1962年12月14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段世婷,男,1982年11月9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宏伟,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君,男,1977年2月20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孙景荣、段世婷诉被告王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孙景荣为段华英的妻子,段世婷是段华英长子。段华英于2016年10月23日因病去世。截止到2016年10月22日,被告尚欠段华英人民币3万元,此笔借款是段华英在2014年4月借给被告王立君,约定利息为年利1.2分,借款用途是盖房子。被告在2016年10月22日为段华英出具欠条。现被告拒不偿还。现我们与被告无法联系,不知道被告王立君的确切住址。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7200元。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确切地址,本院亦无法找到被告,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景荣、段世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国安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人民陪审员  王淑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