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金梅与沈飞虎、合肥叁陆零房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梅,沈飞虎,合肥叁陆零房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1728号原告:金梅,女,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代理人:张翔翔,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飞虎,男,199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被告:合肥叁陆零房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汪政,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梅诉被告沈飞虎、合肥叁陆零房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梅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80元,减半收取3490元,保全费2320元,合计5810元,由原告金梅负担。审 判 长 宣春莲代理审判员 杨友义人民陪审员 文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