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7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冯肇棠、梁嘉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肇棠,梁嘉声,刘银傍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7316号申请人:冯肇棠,男,汉族,1981年05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云,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嘉声,男,汉族,1982年06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刘银傍,女,汉族,1982年04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申请人冯肇棠与被申请人梁嘉声、刘银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冯肇棠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梁嘉声、刘银傍在银行的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嘉声、刘银傍在银行的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欧阳永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 芷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