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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春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春芳,都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640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曙光西路,联系方式1350317****。法定代表人马XX。被执行人张春芳,女,汉族,1974年4月28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都占杰,男,汉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等申请张春芳等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6-10-2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建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