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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1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许一某与王一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一某,王一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海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琼9021民初392号 原告:许一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王一某,女,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一某与被告王一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一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一某负担(已交)。 审判员罗剑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送梅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核:罗剑撰稿:罗剑校对:郭送梅印制:郭送梅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7年5月23日印制 (共印3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