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3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飏与陈晓可、天津市亿园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飏,陈晓可,天津市亿园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967号原告:李飏,女,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陈晓可,女,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天津市亿园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法定代表人:程琨,总经理。原告李飏诉被告陈晓可、被告天津市亿园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李飏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飏撤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由李飏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以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璐速 录 员 李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