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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行审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云阳县环境保护局与云阳河牛复兴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云阳县环境保护局,重庆云阳河牛复兴船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1行审230号申请人:重庆市云阳县环境保护局,地址:重庆市云阳县望江大道1026号,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5742870216C。法定代表人:张邦军,局长。被申请人:重庆云阳河牛复兴船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567529612,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675296-1,地址: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建民村1组。法定代表人:谭人伟,申请人重庆市云阳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云环罚决(2016)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审查查明:被申请人云阳河牛复兴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经监测,其外排污水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贮存的废机油(危险废物)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三防”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和流失。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16年8月11日,云阳县环境保护局依据《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云阳河牛复兴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云环罚决(2016)30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伍拾万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于次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既不依法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具体行政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被申请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5月8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云环罚决(2016)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云阳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云环罚决(2016)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云阳节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云环罚决(2016)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孙家杰代理审判员  周维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谭艾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