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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忠华、陈红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华,陈红怀,袁卫华,林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564号申请执行人陈忠华,被执行人陈红怀,被执行人袁卫华,被执行人林永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3民初1939号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红怀、袁卫华、林永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红怀、袁卫华、林永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红怀、袁卫华、林永平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陈红怀有车牌号为赣E×××××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赣E×××××帕萨特牌小型轿车一辆、赣E×××××辉翼牌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红怀所有的车牌号为赣E×××××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赣E×××××帕萨特牌小型轿车一辆、赣E×××××辉翼牌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永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游 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