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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天生与韩军伟、李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生,韩军伟,李彦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376号原告:李天生,男,195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常跃,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军伟,又名韩海亮,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彦芳,女,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天生与韩军伟、李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李天生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天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天生负担。审判员  姚晓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