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终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蔡长伦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长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终328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长伦,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南川区。2009年5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3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4月5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9月22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23日因犯盗窃罪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同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长伦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渝0103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蔡长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二、被告人蔡长伦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梅某四千四百四十三元。原审被告人蔡长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周晋川、代理检察员胡丹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长伦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蔡长伦申请撤回上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没有异议。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蔡长伦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长伦撤回上诉。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3刑初19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赟珏审 判 员 梁 婷代理审判员 刘国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