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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10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童炳彬、叶志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炳彬,叶志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0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童炳彬,男,194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叶志贵)男,194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浙0127执105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叶志贵的千岛湖镇知林巷9幢2单元406室。现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叶志贵的千岛湖镇知林巷9幢2单元406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惇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