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10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童炳彬、叶志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炳彬,叶志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0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童炳彬,男,194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叶志贵)男,194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浙0127执105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叶志贵的千岛湖镇知林巷9幢2单元406室。现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叶志贵的千岛湖镇知林巷9幢2单元406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惇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