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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执异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莲与彭永芳、重庆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永芳,重庆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异74号案外人:张莲,女,生于1964年2月26日,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彭永芳,男,生于1947年1月3日,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江城大道188号,组织机构代码79589164-3。法定代表人:杨贻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办理彭永芳申请执行重庆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莲于2017年5月2日对本院(2017)渝0117执6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84个车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莲称:其于2013年2月13日以9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重庆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车位,当天即付清了价款,并于2015年8月起使用该车位至今。该车位的产权应归其所有。请求法院解除对该车位的查封。申请执行人彭永芳未提出意见。被执行人重庆市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未提出意见。经审查查明,本院在办理彭永芳申请执行重庆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17)渝0117执6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重庆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84个车位,车位亦在其中。另查明,案外人张莲于2013年2月13日向重庆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购买重庆市合川区车位的价款92000元,重庆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该车位交付案外人使用至今。上述事实,有本院(2017)渝0117执671号执行裁定书,重庆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收据、地下车位认购单、银行打款明细、重庆豪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管费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案外人张莲已经支付购买重庆市合川区车位的全部价款,该车位亦已由案外人张莲实际占有、使用,故对其异议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重庆市合川区车位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胡 兵审 判 员  马耀明代理审判员  杨 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雷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