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8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来某、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某,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500号原告来某,女。被告惠某,男。原告来某诉被告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来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来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记员郗梦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