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财、陈永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财,陈永南,杨建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2007号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0063122427X。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冬梅,女,满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孙财,男,汉族,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陈永南,男,汉族,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杨建国,男,满族,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财、陈永南、杨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财、陈永南、杨建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财、陈永南、杨建国的起诉。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左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