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自贡市大亿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莲花金水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大亿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莲花金水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大亿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庆平,经理。被执行人:河南莲花金水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怀清。本院在办理自贡市大亿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莲花金水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本院制作的(2015)大民二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莲花金水饲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6874.7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