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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71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周磊与窦洪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磊,窦洪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7142号之一原告:周磊,男,198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扣成,江苏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阳,江苏新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窦洪胜,男,1969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晓明,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磊诉被告窦洪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周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蒋瀚鹏人民陪审员  蒋国平人民陪审员  黄洪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