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4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上海紫叶美容有限公司与王小会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紫叶美容有限公司,王小会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4790号原告:上海紫叶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左言红,店长。被告:王小会。原告上海紫叶美容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原告上海紫叶美容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紫叶美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紫叶美容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逸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