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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4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上海紫叶美容有限公司与王小会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紫叶美容有限公司,王小会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4790号原告:上海紫叶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左言红,店长。被告:王小会。原告上海紫叶美容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原告上海紫叶美容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紫叶美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紫叶美容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逸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