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王某全申请执行王某远、王某应、王某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全,王某远,王某应,王某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32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全,男,1943年8月6日生,穿青人。被执行人王某远,男,1970年10月1日生,穿青人。被执行人王某应,男,1975年8月6日生,穿青人。被执行人王某江,男,1970年10月1日生,穿青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全与被执行人王某远、王某应、王某江赡养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王某全已于2017年4月19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524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家勇审判员 朱佳林审判员 熊恩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 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