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民终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重庆博士德塑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与重庆尚承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兴塑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新视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博士德塑业(集团)有限公司,石柱四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新视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新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冉正国,钟显文,雷运东,重庆尚承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终8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兴塑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桥南双宝路1号(桥南大厦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71772156F。法定代表人:陈晋义,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新视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58147959XX。法定代表人:聂新联,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博士德塑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桥南高山湾居委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5621835XW。法定代表人:钟显文,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柱四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临溪镇官渡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711644320K。法定代表人:钟显文,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新视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桥南高山湾居委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733838192。法定代表人:钟显文,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新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46号A区3号楼第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36568694Y。法定代表人:钟显文,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冉正国,男,1969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显文,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雷运东,男,1971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尚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大道25号(之江名苑)1幢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75654412M。法定代表人:曹继奎,总经理。上诉人重庆市涪陵区兴塑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新视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博士德塑业(集团)有限公司、石柱四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新视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新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冉正国、钟显文、雷运东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尚承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2民初9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1日向上诉人重庆市涪陵区兴塑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新视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博士德塑业(集团)有限公司、石柱四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新视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新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冉正国、钟显文、雷运东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9280元,并告知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重庆市涪陵区兴塑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新视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博士德塑业(集团)有限公司、石柱四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新视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新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冉正国、钟显文、雷运东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涪陵区兴塑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新视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博士德塑业(集团)有限公司、石柱四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新视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新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冉正国、钟显文、雷运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陈江平代理审判员 陈 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敖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