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章登顺与郭文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章登顺,郭文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民申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章登顺,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镇安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文枝,女,195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镇安县再审申请人章登顺因与被申请人郭文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镇安县人民法院(2015)镇安民初字第00623号民事裁定及本院(2015)商中民一终字第00280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章登顺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商中民一终字(2015)00280号民事裁定,对本案重新进行审理,并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一、二审裁定的再审申请人章登顺与被申请人郭文枝之间就53421元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出具的“欠条”所欠资金系申请人在广西“资本运作”过程中按照不同级别及发展投资人情况所得的提成。该“资本运作”已被央视报道,定性为传销行为。因此,被申请人郭文枝向再审申请人章登顺出具的欠条实际上并不具有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特征和属性,而属因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发生的纠纷,该类纠纷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理由,在二审宣判后,判后答疑中,承办法院已做过释法答疑。再审申请审查中,再审申请人又提出了该案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要求改判的理由。经查并无证据支持其再审理由。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适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章登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任旭文审 判 员 屈晓鹏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