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执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成与被申请人刘长青、王联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成,刘长青,王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保107号申请执行人:方成。被申请人:刘长青。被申请人:王联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成与被申请人刘长青、王联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将被申请人王联社名下陕A002**车辆查封,同时冻结被执行人王联社名下存款,故财产保全行为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执保1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