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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执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成与被申请人刘长青、王联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成,刘长青,王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保107号申请执行人:方成。被申请人:刘长青。被申请人:王联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成与被申请人刘长青、王联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将被申请人王联社名下陕A002**车辆查封,同时冻结被执行人王联社名下存款,故财产保全行为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执保1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