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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同杰、孙书霞等与陈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同杰,孙书霞,陈稳,解东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2930号原告:刘同杰,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原告:孙书霞,女,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委托代理人:杜海峰,天津嘉权律师事务所。被告:陈稳,女,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解东伟,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同杰、孙书霞与被告陈稳、解东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花  雨人民陪审员 于 连 和人民陪审员 刘 金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诸葛金平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