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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2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于一某、于二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英,于文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585号申请人:于文英,女,1953年7月1日生,汉族,天津市红旗自行车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被申请人:于文卉,女,1950年8月28日生,汉族,银锚铝业股份公司股东,住天津市北辰区。于文英与于文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文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于文卉名下农业银行账户62×××71和交通银行账户62×××85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于文卉名下农业银行账户62×××71和交通银行账户62×××85的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邓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