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3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文山市长城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云南华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帮军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山市长城建筑设备租赁站,文山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聚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帮军,迟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3076号原告:文山市长城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王建,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代华,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山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建禾东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218170432C。法定代表人:肖宗萍,总经理。被告:云南聚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金源大道与福广路交汇处春城时光花园2幢40层4001号。法定代表人:郑帮军,总经理。被告:郑帮军,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官渡区。被告:迟俊,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原告文山市长城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文山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聚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帮军、迟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文山市长城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山市长城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山市长城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山市长城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王世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声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