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4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幸福与忠额、代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幸福,忠额,代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435号原告幸福,男,1970年3月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忠额,男,50岁,蒙古族,农民。被告代兄(系忠额妻子),女,42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幸福诉被告忠额、代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幸福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幸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幸福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77.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哈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慧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