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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尹莎诉成都华达家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莎,成都华达家装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4民初2193号原告:尹莎,女,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祥,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广红,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华达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华兴正街5号王府井xxx。法定代表人:龙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冬生,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茂生,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尹莎与被告成都华达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莎的委托代理人刘忠祥、被告华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茂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达公司返还尹莎工程款15741.67元;2.判令华达公司向尹莎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36108元(自2016年7月18日计至2016年11月13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3月7日,尹莎与华达公司签订《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华达公司为尹莎自购房屋提供装修,采取包工半包料的方式,工程造价153000元,工程竣工日期为2016年6月21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合同签订后,尹莎分期支付工程款145350元,但华达公司从未通知尹莎进行阶段验收,且一直延误工期,直至2016年11月13日才进行竣工验收。因尹莎已事先书面告知做部分减项,华达公司应退还相应工程款,而其拖延工期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华达公司辩称,华达公司依据《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提供装修服务,在装修过程中,工程项目有增有减,在双方未进行结算的情况下,尹莎要求华达公司退还工程款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时,合同签订后,尹莎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又多次变更施工项目,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完工。华达公司并无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金。请求驳回尹莎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7日,尹莎(甲方)与华达公司(乙方)签订《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中洲中央城邦xxxx号,造价153000元,乙方包工、部分包料,工程期限80天(法定节假日顺延),竣工日期2016年6月21日。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施工规范,按期完工。合同签订后,如有工程项目或方式的变更,须有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变更单),同时调整工期及费用,口头承诺或协议无效。甲方工程减项超过总工程款5%以上时,须向乙方支付减项总额8%的变更费。甲方第二次支付工程款后增加的施工项目,乙方需在收到甲方该增项100%工程款后方予以施工。若甲方未按时提供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设计要求,延误工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将材料等运至施工现场由双方共同验收,若与报价单约定不符,甲方有权拒收,由此延误工期或造成质量问题,责任由乙方承担。若经甲方确认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化,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工期相应顺延。因乙方施工等原因不能按期完工的或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需返工的,工期不顺延。甲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付款60%,即91800元;于隐蔽工程验收后3日内支付35%即53550元;于竣工验收合格后4日内支付5%即7650元。工程验收合格2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单,如甲方收到资料2日内未有异议,双方应在结算单上签字,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尾款。工程未验收合格或未结清尾款而未移交,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的,视为工程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并视为甲方放弃保修的权利且乙方有权追收尾款。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停工,每延期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2‰的违约金。由于甲方或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日游责任方向对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2‰的违约金。合同还附有工程报价表,载有具体项目、工程量、单价、合价、施工要求及材料品牌等。2016年3月8日,尹莎向华达公司支付装修定金5000元。2016年3月27日,尹莎向华达公司支付装修首付款86800元。2016年4月29日,尹莎与华达公司项目经理及监理共同签署《分段工程(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单》,内容包括水路工程、电路工程及木作基层等。2016年6月16日,尹莎向华达公司支付进度款53550元。2016年6月18日,尹莎出具确认单,确认减项为:储物柜7平方米、厨房厕所地砖、厨房门洞调整、地面石膏局部找平、客厅顶面黑缝及开关面板共六项。2016年7月6日,橱柜设计图出图,尹莎签字确认。2016年10月11日,尹莎出具变更说明,确认减项为:科勒花洒和花洒架两套、淋浴隔断一套。2016年11月13日,尹莎与华达公司项目经理及监理共同签署《分段工程(乳胶漆基层)验收合格单》、《分段工程(地砖工程)验收合格单》、《竣工验收单》。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2016年6月21日,扣除法定节假后应顺延至2016年7月18日。工程减项(八项)合计发生金额为9180元。尹莎认可未付工程尾款7650元,由尾款抵扣减项金额。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华达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报价单、收据、确认单、变更说明、验收合格单、橱柜设计图、竣工验收单等及当事人在案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尹莎与华达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受其约束。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的项目及单价,故实际中工程量发生变更,工程款亦应相应增减。根据查明事实,案涉工程尚未结算,尹莎未付工程尾款。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按工程进度付款而非按工程项目付款,尹莎支付的前期进度款并非对应具体工程项目,尹莎无证据证明其已付部分存在超付。华达公司抗辩工程还发生增项,但并未在本案中提出反诉,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华达公司可另案主张。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由工程尾款抵扣减项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双方还确认,依据《合同》约定,减项超过工程总价5%时,尹莎需支付减项部分8%的违约金。故尹莎未付工程款7650元与减项部分9180元、减项违约金734元(9180*8%)相抵扣之后,华达公司还应向尹莎退还796元。关于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工期延误的由责任方向对方每日支付工程总造价2‰的违约金。尹莎在竣工验收意见中表示,工程由于主材进度及返工导致工期延误,但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具体的材料进场时间以及返工或停工、复工时间。华达公司抗辩尹莎未按约定在隐蔽工程验收后及时支付进度款,应由尹莎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且尹莎不断变更工程项目,导致工程无法按照约定工期完工。综合全案事实,对于工期延误,尹莎与华达公司的不当履约行为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因素。且工程项目的部分变更亦属事实,客观上必然对工期造成影响,尹莎与华达公司应对工期延误各承担50%的责任,华达公司不再向尹莎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华达家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尹莎支付796元。二、驳回原告尹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8元,由原告尹莎负担100元,由被告成都华达家装有限公司负担448元。被告负担部分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尹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雅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