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国喜诈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国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107号罪犯陈国喜,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漯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沁刑初字第001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国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违法所得95657元,玉石摆件一个,依法予以追缴。刑期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宣判后,2014年9月11日入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陈国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陈国喜伙同他人于2013年12月2日至2014年5月11日,分别窜至驻马店市、沁阳市,以一张假错版纸质一角人民币进行诈骗,该犯参与诈骗4起,诈骗金额130800元,物品价值3912元(不含偏小玉件)。被告人陈国喜系主犯。罪犯陈国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五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陈国喜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国喜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国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