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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3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马海永与赵小龙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海永,赵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3执2号申请执行人马海永,男,回族,1977年6月5日出生,大学文化,农民,住宁夏隆德县。被执行人赵小龙(曾用名赵锋),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申请执行人马海永与被执行人赵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的(2016)宁0423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小龙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海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赵小龙的相关财产进行查询,查明其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赵小龙外出下落不明。经征求申请执行人马海永的意见,其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凯审判员  温振和审判员  梁 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金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