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破申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龙泉晟一橡塑有限公司、温州开源鞋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龙泉晟一橡塑有限公司,温州开源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破申22-1号申请人:浙江龙泉晟一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工业园区芳野区块。法定代表人:吴爱根,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温州开源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戍浦北路408号第1幢第二层。法定代表人:郑建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7年5月5日,申请人浙江龙泉晟一橡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一公司)以温州开源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通知开源公司后,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因开源公司未支付货款,申请人向龙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龙泉市人民法院判令开源公司支付货款16649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开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遂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龙泉市人民法院查明开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开源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4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开源公司的登记住所地为温州市鹿城区戍浦北路408号第1幢第二层,登记股东为温州巴尔达电器有限公司(出资额200万元,出资比例40%),李芝芝(出资额150万元,出资比例30%),郑建光(出资额150万元,出资比例30%)。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开源公司欠申请人到期债务未清偿,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故本院认定开源公司具备破产原因。开源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浙江龙泉晟一橡塑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温州开源鞋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陈 默代理审判员 胡 斌代理审判员 胡剑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傅瑞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