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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耿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957号原告:耿某,女,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吴某,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耿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耿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耿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  绍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美艳(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