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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徐永平与王世平杨春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平,王世平,杨春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2211号原告:徐永平,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王世平,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杨春燕,女,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徐永平与被告王世平、杨春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徐永平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需要收集新证据,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计96元,由原告徐永平负担。审判员 邱 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翁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