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行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康四祥与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四祥,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邵阳市大祥区檀江乡派出所,邵阳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湘05行终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四祥,男,1955年1月29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法定代表人唐赤卫,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晓明,该局法制大队大队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大祥区檀江乡派出所。负责人唐毅,该所所长。原审被告邵阳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谭学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丰,该局法制支队复议应诉科科长。上诉人康四祥因诉被上诉人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以下简称大祥公安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03行初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康四祥,被上诉人大祥公安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刘晓明,原审被告邵阳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刘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康四祥与康又杰发生纠纷,多次调解未果后,从2015年开始已先后两次进京上访。2016年7月31日,康四祥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同年8月2日,大祥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作出大公(檀)决字[2016]第075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行政拘留九日,康四祥不服,向邵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邵阳市公安局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邵公复决字[2016]00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大祥公安分局作出的大公(檀)决字[2016]第075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原审认为,公民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可通过正常有序的渠道,合法合理地表达。康四祥与康又杰发生纠纷,多次调解未果后,而前往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康四祥的行为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公安机关对扰乱公共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权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大祥公安分局经调查认定康四祥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事实有训诫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康四祥提出大祥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的主张,不予采信。康四祥要求大祥公安分局予以赔偿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亦不予支持。邵阳市大祥区檀江乡派出所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康四祥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康四祥上诉称,被上诉人在接到上诉人的报警后,未依法处理康又杰追打上诉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不作为、乱作为,上诉人被迫进京上访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属于非法上访。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大祥公安分局作出的大公(檀)决字[2016]第075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被上诉人大祥公安分局辩称,上诉人非法进京上访,该局对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邵阳市公安局辩称,大祥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市局收到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并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履行了法定程序。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康四祥与同村人员康又杰发生争吵,向被上诉人报案后,因不满被上诉人的处理,到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违反了《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其行为属于扰乱正常信访秩序和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被上诉人大祥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对上诉人作出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邵阳市大祥区檀江乡派出所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原审判决驳回康四祥的诉讼请求正确。上诉人康四祥上诉提出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要求大祥公安分局赔偿其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康四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俊刚代理审判员 黄先智代理审判员 李崇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嘉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