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4民初5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佛山乐园娱乐中心与王公社、房晓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乐园娱乐中心,王公社,房晓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5811号原告:佛山乐园娱乐中心,住所:佛山市禅城区体育路**号佛山乐园内。负责人:黄劲勤。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系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公社,男,汉族,1963年8月16日出生。被告:房晓玲,女,汉族,1964年11月6日出生。原告佛山乐园娱乐中心诉被告王公社、房晓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乐园娱乐中心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2951元,由原告佛山乐园娱乐中心负担。审判员  杨玲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思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