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7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家港市良宇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弘业永恒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良宇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弘业永恒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7217号原告张家港市良宇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8633479XE),住所地在张家港市凤凰镇杨家桥曹庄。法定代表人范正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秋,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弘业永恒进出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33182016P),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湖路。法定代表人陈长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兴、胡颖,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家港市良宇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宇公司)与被告江苏弘业永恒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永恒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良宇公司诉称,2016年6月28日,其与被告弘业永恒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其向弘业永恒公司提供坯布,现其已供应价款为935914元的货物,但被告一直未付款。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弘业永恒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一直以来均在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办公,该地址为弘业永恒公司的住所地,本案应移送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弘业永恒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弘业永恒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住所地为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50号,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弘业永恒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江苏弘业永恒进出口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启荣人民陪审员 孙 洋人民陪审员 郑华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朱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