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03民初5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胡博与李党生、河南宏业光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博,李党生,河南宏业光大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5448号原告胡博,男,汉族,1989年7月15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梁重争,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党生,男,汉族,1964年11月10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河南宏业光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永兴路祥瑞小区门面房7号楼南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173524080R法定代表人王爱生,任经理职务。原告胡博诉被告李党生、河南宏业光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原告提供地址向二被告送达应诉手续时,因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本院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具体情况以及住所地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85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靖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景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