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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执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宋运生、宋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运生,宋斌,焦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执保53号申请人:宋运生,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申请人:宋斌,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申请人:焦春玲,女,汉族,1974年3月15日出生,住邯郸市邯山区。原告宋运生与被告宋斌、焦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宋运生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焦春玲名下价值29万元的财产或其名下位于邯郸市邯山区盛和路139号赵都新城利和园5号楼1单元1801号房产中的价值29万元的部分。申请人宋运生以担保人付玉凤名下位于邯郸市峰峰矿区香山镇建南路17栋206号房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运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付玉凤名下位于邯郸市峰峰矿区香山镇建南路17栋206号房产。二、查封被申请人焦春玲名下价值29万元的财产或邯郸市邯山区盛和路139号赵都新城利和园5号楼1单元1801号房产中的价值29万元的部分财产。案件申请费1970元,由被申请人宋斌、焦春玲共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南亚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