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1491无锡伟鑫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缘恒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伟鑫建材有限公司,江苏缘恒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1491号原告:无锡伟鑫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53775199X,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高潮村。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锋、王泽鹏,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缘恒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9183382M,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东路67号。法定代表人:宗亚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伟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缘恒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伟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伟鑫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伟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7元,由原告无锡伟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敏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方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