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37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石山平与温聪贤、梅州市皇家名典酒店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山平,温聪贤,梅州市皇家名典酒店有限公司,梅州皇家名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7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石山平,男,1969年8月2日出生,住浙江新昌县。被执行人:温聪贤,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梅州市皇家名典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东门塘,组织机构代码58638926-X。法定代表人:高本良。被执行人:梅州皇家名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富奇路(三角镇寮背岭市农科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2755613198A。法定代表人:杨瑟。关于申请执行人石山平与被执行人温聪贤、梅州市皇家名典酒店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44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借款人民币本金428万元、律师费3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仲裁费37,490元及违约金、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梅州皇家名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追加该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作出(2016)粤03执异1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梅州皇家名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2017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本案双方当事人及执行担保人已就本案的债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请求本案予以结案处理。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58,4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44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时晓克审判员 昝龙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满星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