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周兰云诉被告张玉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兰云,张玉超,李燕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1003号原告:周兰云,女,1969年2月2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张玉超,男,1990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李燕君,女,1983年6月2日生,汉族,夏津县。原告周兰云与被告张玉超、李燕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周兰云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兰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兰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周兰云负担。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勇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