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0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志荣与夏宝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荣,夏宝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0887号原告:李志荣,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被告:夏宝勤,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原告李志荣与被告夏宝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李志荣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466,减半收取计7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玉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