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刑终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明辉、李朝旭污染环境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明辉,李朝旭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刑终241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审被告人)明辉,曾用名魏孝泉,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2016年3月19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被沧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3日经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沧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朝旭,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2016年3月12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被沧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3日经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沧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桂文,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审理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明辉、李朝旭犯污染环境罪一案,于2017年2月9日作出(2016)冀0927刑初12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明辉、李朝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5年9月,被告人明辉冒用河南南阳康卫(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并以南阳康卫集团的名义与南皮县新世纪电镀公司签订电镀污泥处理协议,并联系车辆多次将新世纪电镀公司产生的电镀污泥拉走,交给同样无处理电镀污泥资质的被告人李朝旭处理,被告人李朝旭明知是电镀污泥,也不能提炼金属,因明辉给其好处费,而将其中的184.74吨电镀污泥倾倒在保定市安新县老河头村的一土坑内,经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倾倒的污泥中含有重金属锌、铬、镍、铅,造成环境污染。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沧州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明辉2016年3月18日的供述,主要内容是:2015年的时候,我找到南皮县新世纪电镀公司的杨某,我们签订了污泥处理协议,协议规定每吨污泥处理费220元,当时我是代表南阳康卫(集团)有限公司与南皮新世纪电镀公司签订的协议,我跟南阳康卫(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关系,我是从网上下载的资质,之后交给的南皮新世纪电镀公司,我跟南皮新世纪电镀公司签订污泥处理协议和出具收据时使用的南阳康卫(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是我按照小广告找人刻的,协议签完后,我就联系保定的李朝旭,我跟他说这些污泥里含有铜,如果能够提炼就提炼,不能提炼就找个地方倒了,并叫李朝旭安排运输的货车将这些污泥拉到保定,我每车给他1000元钱。3、被告人李朝旭2016年3月12日的供述,主要内容是:我原来在网上发布过信息,明辉给我打过电话。2015年秋天,明辉给我打电话说他有几车污泥问我要不要,我问他什么厂子产生的污泥,他说不用我管污泥是什么厂子产生的,他还说他们公司有环保证,跟这些厂子有处理协议,我如果要的话他给我个钱,叫我找个地方放着就行,我问他这些污泥里是否含有铜,他说含,我就同意拉过来,我答应明辉把污泥拉过来后,我就联系的货车司机赵某1,然后把司机的电话给明辉,赵士勇就开货车把这些废泥拉到保定市安新县老河头村的一个土坑,我找来铲车,将这些污泥卸在坑里,我一共拉了三车,大约100吨左右,起初我以为污泥里能提炼出铜,后来我检验发现铜的含量太低,我就跟明辉说不要这些污泥了,明辉说一车给我1000元钱,我就答应他继续给他拉,明辉给我打过三次钱,前两次是3000元钱左右,其中包含了我的好处费和司机的运费,后一次是1000元,就是我的好处费。4、证人赵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我是货车司机,货车车牌号是冀F×××××,车主是王某1。我给保定的李朝旭从沧州市南皮县大满庄村新世纪电镀厂拉过两次货,拉的是新世纪电镀厂产生的废泥,共60多吨,我和王亚威开车把废泥拉到保定市东三环快到安新界的一个村里,李朝旭指挥我们将车停好并联系好铲车直接将废泥倾倒到村里的一条土坑里,李朝旭每次给我们两千来块钱。5、证人王某1的证言,其系冀F×××××号货车车主,其证言内容与证人赵某1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6、证人蔺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我在沧州市南皮县新世纪电镀公司做车间主任,负责公司各个车间的卫生。新世纪电镀厂的电镀废泥是用货车拉走处理,具体拉到什么地方我不知道,我知道的有两次,这两次都是杨某给我打电话说有拉废泥的,叫我去公司,因为我家离得远,我就把这事交代给穆某了,具体的我不清楚。7、证人郝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我是南皮县新世纪电镀公司的现金会计,负责平时现金流水。新世纪电镀公司有处理污泥的账目登记,平时就是于某会计给我出具现金出库单,我通过于某会计的现金出库单通过公司网银转给对方,我们单位的账号是:62×××68,户名郝某,对方的账号记不清了,我记得户名是明辉,我们跟明辉没有其他业务往来,处理一吨污泥220元钱。8、证人于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我是新世纪电镀公司的会计,负责平时往来账目的登记,结账现金郝某管理。新世纪电镀公司有处理污泥的账目登记,平时就是门卫穆某、车间主任蔺某负责给我处理污泥的磅单,我做账目登记,郝某会计负责结算钱,处理一吨污泥220元钱,一般时候都是转账,转给一个叫明辉的人,这些都是郝某在网络上转账。9、证人穆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我在南皮县新世纪电镀公司做门卫,负责公司的警卫工作。2016年1月14日晚上11点多来了一辆红色大型货车将新世纪电镀公司存放在仓库内的污泥拉走了一车,装了39吨多,在这一次的十来天前这辆红色大型货车还来拉过一次,也是装了39吨左右,将近一车,这两次过完磅后都开具了磅单,我将这两张磅单都交给了公司会计郝某。10、证人杨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新世纪电镀公司是我2013年6月份从叶本厚手里转过来的,我们接手以后就开始搞基建,正式生产应该是在2015年3月份,我们每年产生污泥大约湿污泥100吨,我们新世纪电镀公司于2015年9月跟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南阳康卫(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污泥处理协议,这些污泥由他们处理,2015年8月份南阳康卫(集团)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明辉到新世纪电镀公司找到我,他说他们公司有处理这种污泥的资质,我看完之后就跟他签了协议,自2015年9月份,明辉从新世纪电镀公司大约拉走100多吨污泥,每吨给他处理费220元。11、证人宋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我在南皮县新世纪电镀公司打工,主要是将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转运到储存污泥的地方,再就是给污水处理站运白灰,打扫卫生,我每两三天转运一次污泥,大约每次1000斤,我只负责将污泥转运到储存的小房子,别的我就不管了。12、证人胡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我是新世纪电镀厂污水处理站的负责人,我们是2015年5月份左右进入的新世纪电镀公司,先期我们先帮他们调试设备,正式签约是2015年8月10日,新世纪电镀公司生产车间产生的含铬、铜、镍、锌、酸、碱的废水需要处理,我们先分类收集,分类收集以后再分类处理,然后综合沉淀,接��进入酸回调、进过滤、进超滤、外排。我们每个月给新世纪电镀公司处理大约3000吨废水,在处理废水的过程中从综合沉淀的工艺中会产生污泥,产生的污泥我们放入新世纪电镀厂的晾晒场地,进行晾晒,晾晒污泥期间就属于新世纪电镀厂的管辖范围了,一个月大约产生10吨左右污泥,污泥中含有锌、铁、铜、镍、铬。13、证人陈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我在南阳康卫有限公司负责行政工作,该公司主要经营危险废物处理业务,南阳康卫有限公司与南皮新世纪电镀公司没有签订电镀污泥处理协议,也没有叫明辉的业务员,也没有叫王某2、刘某的会计人员。该公司最初使用的是南阳康卫(集团)有限公司的印章,2013年6月13日改为南阳康卫(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2015年9月9日改为南阳康卫集团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该公司与产废企业签订合同时使用合同专用章。14、污泥处理协议,证明:甲方新世纪电镀公司代表签字为杨某,乙方南阳康卫(集团)有限公司代表签字为明辉。15、沧州市公安局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李朝旭辨认出被告人明辉是交给其南皮新世纪电镀厂污泥的人;被告人明辉辨认出被告人李朝旭是其将南皮新世纪电镀厂污泥交给的人;赵某1辨认倾倒地点;赵某1辨认出被告人李朝旭是雇佣其拉污泥的老板。16、中国农业银行资金往来信息结果表。17、南阳康卫(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章模。18、运输污泥货车照片、新世纪电镀公司污泥照片、倾倒现场照片。19、河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证明:南阳康卫(集团)有限公司税务登记情况。20、河南省开���汽车运输总公司十公司营业执照。21、收据、过磅单若干。22、沧州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支队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明辉用于签订污泥处理协议的南阳康卫(集团)有限公司的假印章多次查找未果。23、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津市环科检:G160119-01,证明:从冀F×××××红色东风货车上采集的污泥中检测出重金属锌、铬、镍、铅。24、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石家庄站派出所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李朝旭于2016年3月12日在保定东站被巡逻民警抓获。25、沧州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支队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明辉于2016年3月18日在大城县阜草镇一汽贸公司内被民警抓获。2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明辉出生于1980年2月16日;被告人李朝旭出生于1986年8月18日。补充侦查证据:1、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津市环科检:G160119-02,证明:从保定安新县东涝淀村村北一废弃土坑北沿处采集的污泥中检测出重金属锌、铬、镍、铅。2、被告人李朝旭2016年8月2日的供述,主要内容是:明辉一共交给我三车电镀污泥,大约一百多吨,三车一共给我三千元钱,明辉给我的电镀污泥都是在2015年12月份。(侦查人员出示扣押新世纪电镀厂2015年12月份电镀污泥磅单,磅单显示2015年12月14日运污泥95.71吨;2015年12月23日运污泥44.87吨;2015年12月19日运污泥44.16吨)我记得明辉给我污泥是2015年12月份,他给我钱也是按每车算,具体吨数我不知道。3、被告人明辉2016年8月2日的供述,主要内容是:我在2015年12月份给了李朝旭三、四车电镀污泥,具体数量记不清了。(侦查人员出示南皮新世纪电镀厂��单,磅单显示2015年12月14日95.71吨;2015年12月19日44.16吨;2015年12月23日44.87吨)我记的是这三次。4、被告人明辉2016年4月1日的供述,主要内容是:我从新世纪电镀公司分十来次拉走四百多吨电镀污泥,我给了保定安新的李朝旭四、五车,给了邢台市清河县的高某三、四车,每车30多吨。5、沧州市公安局辨认笔录,证明:高某辨认出被告人明辉是卖给其污泥的人。6、证人高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大约在2015年秋天,我从明辉处购买了三车电镀污泥,当时电镀污泥比较湿,称重大约是一百多吨,我购买的污泥放在邢台市清河县连庄镇东垒桥村我的仓库里,明辉跟我说这里面含有镍,我本想提炼镍,后来检测这里面镍的含量太低,我就一直在仓库里放着没有处理。7、被告人李朝旭倾倒现场方位示意图。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明辉无处理电镀污泥的能力,冒用南阳康卫(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与南皮县新世纪电镀公司签订电镀污泥处理协议,并将电镀污泥交给同样无处理电镀污泥资质的被告人李朝旭处理,被告人李朝旭将184.74吨电镀污泥倾倒,造成环境污染,二被告人非法处理、倾倒危险废物电镀污泥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明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20000元。二、被告人李朝旭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20000元。原审被告人明辉上诉提出,原判认定的2015年12月14日95.71吨电镀污泥其卖给了高某;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一车,因没有倾倒,不能计算在内;其仅给李朝旭两车污泥。原审被告人李朝旭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审判决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却依据2017年1月1日才施行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其运输的第一车废泥的重量不足95.71吨,最后一车被公安机关扣押,没有倾倒,总重量不足100吨;其认罪、悔罪、没有前科,原判量刑重,请求从轻处罚。二审审理查明:2015年9月,上诉人明辉冒用河南南阳康卫(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并以南阳康卫集团的名义与南皮县新世纪电镀公司签订电镀污泥处理协议,并联系车辆多次将新世纪电镀公司产生的电镀污泥拉走,交给同样无处理电镀污泥资质的上诉人李朝旭处理,李朝旭明知是电镀污泥,也不能提炼金属,因明辉给其好处费,而将其中的135.88吨电镀污泥倾倒在保定市安新县老河头村的一土坑内,经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倾倒的污泥中含有重金属锌、铬、镍、铅,造成环境污染。认定事实的证据与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相同,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二上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关于二上诉人及辩护人对2015年12月14日非法处置95.71吨废泥数量有异议的意见。经查,原判认定明辉交给李朝旭非法处置的废泥数量分别是2015年12月14日95.71吨、2015年12月19日44.16吨、2015年12月23日44.87吨,证实该事实的客观证据有收费收据、称重单及银行转账记录。指向2015年12月14日95.71吨废泥的称重单显示,车号标记为000258的车辆于2015年12月12日18时17分称重为15210kg,同日18时19分称重为14700kg,2015年12月13日03时17分称重为62060kg,同日03时26分称重为63560kg,由此计算所得该��当日运输的废泥总重量为95.71吨(63560kg-14700kg+62060kg-15210kg),但同一车辆的两次空车称重及两次重车称重均在几分钟内完成,不能认定该车一次运载或分两次运载95.71吨废泥,仅能认定该车当日运输了46.85吨(62060kg-15210kg)或48.86吨(63590kg-14700kg)或47.36吨(62060kg-14700kg)或48.35吨(63560kg-15210kg)。即,当日的收费票据不能与称重单相印证,不能排除明辉在当日用另外的车辆将95.71吨废泥中的另一部分运往别处的情况。结合二上诉人的供述、司机的陈述,依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该日明辉交给李朝旭的废泥的数量应认定为46.85吨。即,明辉与李朝旭非法处置的电镀废泥总量应为135.88吨(46.85+44.16+44.87)。明辉上诉提出的其将95.71吨废泥卖给高某的意见,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李朝旭及其辩护人对该日运输废泥数量不足95.71吨的意见,经查能够成���,本院予以采纳。2、关于二上诉人及辩护人对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的意见。经查,2013年6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构成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的数量没有明确规定,而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为后果特别严重,该案一审判决的时间为2017年2月9日,新的司法解释对该案有溯及力。但一审判决文书的判决时间有误,原审法院已出具补正裁定,二上诉人及辩护人的该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3、关于二上诉人提出的2016年1月15日运输的一车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意见。经查,公安机关扣押的该车污泥并未计入本案的犯罪数额,故对二上诉人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明辉无处理电镀污泥的能力,冒用南阳康卫(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与南皮县新世纪电镀公司签订电镀污泥处理协议,并将电镀污泥交给同样无处理电镀污泥资质的上诉人李朝旭处理,李朝旭将135.88吨电镀污泥倾倒,造成环境污染,二被告人非法处理、倾倒危险废物电镀污泥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于后果特别严重。明辉除将大量危险废物电镀污泥交给李朝旭外,还交于其他无电镀污泥处理资质的人员,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高于李朝旭,在量刑上应区别对待,二上诉人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错误,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二上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经查部分成立,予以部分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7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明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一日,即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三、上诉人李朝旭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折抵刑一日,即自2016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9月11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占英审判员 赵长波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