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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行终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柏林诉泰州市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2行终8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柏林。上诉人徐柏林因诉泰州市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1291行初9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柏林原审诉称:起诉人父亲徐阿本为锻工工人,母亲张荣贞在连家店摆摊。父亲1950年死亡,母亲当家,靠卖财产补贴生活,全部房屋和十间空地权都属母亲张荣贞所有。1958年到1962年因刮“五风”,被街道居委会和“三农机”办食堂。现根据海陵区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相关政策规定及国家法律规定争议的土地房屋产权应当归还起诉人(即张荣贞继承人徐柏林),韩桥居委会以及原韩桥居民丁国珍、濮朱荣等均证明。因原证明交建设局,起诉人没有留复印件。起诉人曾到过信访局,信访局巫科长写介绍信到仲裁办,但仲裁办没有处理。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按法办事,解决私有房屋遗留的处理问题,归还4间店面的连家店计7.5间房屋。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徐柏林要求解决私有房屋遗留问题,归还4间店面的连家店计7.5间房屋。该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故对其起诉依法应不予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徐柏林的起诉不予立案。徐柏林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予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中,徐柏林要求归还四间店面房的连家店计7.5间房屋,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事项。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徐柏林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徐柏林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瞿廷英代理审判员  沈 艳代理审判员  黄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