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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马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3刑初303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住长春市双阳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检刑诉[2017]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兰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号解放牌轻型厢式货车沿长春市宽城区302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590公里处时,车辆前部将在道路上的行人丛广德撞倒致伤,丛广德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丛广德系头部、胸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胸腔脏器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长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马某某与被害人家某某达成协议,并对被害人家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常住人口查询,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仲裁调解书,谅解书,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记录图,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马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某某的谅解,对马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能够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丽娟人民陪审员  付金山人民陪审员  姜国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