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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行审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南通市港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通市港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11行审19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港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58号。法定代表人孟德明,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晖,南通市港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韩啸,南通市港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经济开发区永兴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志云。2017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港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港闸人社察罚字[2016]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港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港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港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海燕审 判 员  徐建云代理审判员  巴静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美燕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更多数据: